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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最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

[导读]: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于当年12月份取得高新企业认证,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研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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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最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

来源:伊诺知识产权 作者:小诺 时间:2018-11-30 04:04:51 阅读:86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于当年12月份取得高新企业认证,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为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经费投入,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5、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8%,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7、企业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的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高于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我国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实际税负超3%的部分)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在生产的,可作为不征收收入。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所得税率是15%。其他税种没有优惠的税率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规定对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或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p#分页标题#e#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二、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p#分页标题#e#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备案资料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p#分页标题#e#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p#分页标题#e#

汇算清缴时要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资料准备好,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好了!  多项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财税〔2016〕49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最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区别


最新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没有区别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p#分页标题#e#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p#分页标题#e#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记账的情况下,还有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处理,而且对于资本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列支范围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p#分页标题#e#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细比例要求规定参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  

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p#分页标题#e#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  上述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径来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执行,新政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综合了高新企业认定上述两个研发费用扣除的税务文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可以发现,新政策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p#分页标题#e#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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